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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明与焦作市大明创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焦作市大明创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番田镇小金香村2排245号。被执行人焦作市大明创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杨庄村。法定代表人蔡佳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明与焦作市大明创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