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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刘建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建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351号原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涞源县,。被告:刘建敏,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保定市保定市竞秀区,。原告XX诉被告刘建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郄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