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刘建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建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351号原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涞源县,。被告:刘建敏,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保定市保定市竞秀区,。原告XX诉被告刘建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郄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