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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小鑫与刘凤英原审被告李生、望奎县通江镇鑫达保温板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小鑫,刘凤英,李生,望奎县通江镇鑫达保温板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小鑫,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超(系刘凤英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田(系刘凤英丈夫),男。原审被告:李生,男。原审被告:望奎县通江镇鑫达保温板厂。负责人:魏金兰,职务经理。上诉人董小鑫因与被上诉人刘凤英,原审被告李生、望奎县通江镇鑫达保温板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小鑫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小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小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47.00元,减半收取3,524.00元,由上诉人董小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再民审判员  杜雪红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