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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佩贵、张占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佩贵,张占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丁佩贵,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占旗,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商贸城.本院在执行丁佩贵与张占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张占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2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