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8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桑某1,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桑某1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成协议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桑某1的婚姻关系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婚生女桑某2由被告桑某1抚养,被告桑某1不要求原告李某承担抚养费。三、对于婚生女桑某2的探望权,由原告李某与被告桑某1的家属协商。四、原告李某与被告桑某1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愿协商达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