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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罗关福与罗顺林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31号申请人执行人罗关福。法定代理人马莉,女。被执行人罗顺林,男。申请执行人罗关福与被执行人罗顺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确定:被执行人罗顺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关福抚养费每月1000元自2016年2月至罗顺林与马莉离婚时为止,被执行人罗顺林与马莉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离婚,共计14个月,应支付抚养费1.4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罗顺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罗关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罗顺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罗顺林于2017年5月12日给付了抚养费1.4万元,并由申请执行人罗关福法定代理人马莉于2017年5月12日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申请费110元,由被执行人罗顺林承担。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