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晋科与李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晋科,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晋科,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晋科与被执行人李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原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暂不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