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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与李英维、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李英维,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连盛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维,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柯俊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珊,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分店,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12号。负责人:布盛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8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