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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袁文宾、罗双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宾,罗双财,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宾,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罗双财,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杨辉,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袁文宾审请执行罗双财、杨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罗双财、杨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95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