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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冯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冯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247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磊,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5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本金*1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8150(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09月30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万元;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一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5659366320532,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一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5年10月11日,在卖方会员馆陶县吴东风驰风轮胎销售门市处消费2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冯磊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垫付宝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5659366320532,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5年10月11日,在卖方会员馆陶县吴东风驰风轮胎销售门市处消费2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垫付宝公司与被告冯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承诺书》等相关函件,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被告冯磊依约在垫付卡平台支出25000元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5000元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乙方应按照欠款总额1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应按欠款额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及自2015年11月1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欠款额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表示���弃该项权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500元;二、被告冯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0日至还清欠款本金25000元之日止以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迟延履行金;三、驳回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由被告冯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志刚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人民陪审员  张秀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漫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