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同存与张兴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存,张兴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135-2号原告:张同存,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兴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商务内环路众意路交叉路口奥园世贸大厦原告张同存与被告张兴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豫J×××××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现被告张兴涛已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豫J×××××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张兴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肇事车辆豫J×××××重型仓栅式货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