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谷春杨与孙玉梅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76号谷春杨,男性,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丛家村2组。孙玉梅,女性,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丛家村2组。本院在执行谷春杨与孙玉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