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夏树鹏与大庆市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树鹏,大庆市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677号原告夏树鹏,1987年10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大庆市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盛景*号家具商场*层****室。法定代表人夏丹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树鹏与被告大庆市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大庆市高新区雅祺室内装饰设计室”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资格,经本庭核实亦未能查实该公司的主体资格,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艳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