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华艺鼎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艺鼎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6号申请人青岛华艺鼎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乔鼎安,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荣,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申请人青岛华艺鼎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鲁0281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7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7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24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2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