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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贵财申请执行王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财,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4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财,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4号张贵财申请执行王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贵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海东所有的位于新巴尔虎右旗的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东所有的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三段园丁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