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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083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