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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龙飞与刘山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飞,刘山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725号原告:吴龙飞,男,汉族,1993年8月1日生,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张磊,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山林,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72770301。负责人:程基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吴龙飞与被告刘山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吴龙飞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龙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瑞生审判员  苏彦坡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