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65李国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6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坤,男,1995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濮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坤于2015年10月16日凌晨,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相城大道云泉浴室门口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国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被告人李国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查获经过、证人李某、丁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对无号牌二轮车辆的鉴定报告、无牌无证情况说明、相关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国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育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