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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晏绪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绪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先保,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光华路交汇处曼哈顿洋房*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50612181。法定代表人:晏先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绪旺,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上诉人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晏绪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6)陕0928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晏绪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晏先保、陕西锦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仁和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