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海哲与郑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哲,郑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431号原告:张海哲,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郑鹏飞,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张海哲与被告郑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海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哲撤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后为1708元,财产保全费1299元,两项合计3007元,由原告张海哲负担。审判员 陈向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