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1962-3。法定代表人:华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6073-6。法定代表人:郑书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