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杨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杨刚,周玉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633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吴金,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杨刚,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周玉碧,男,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杨刚、周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