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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位于莱西市河头店村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名下。2017年5月11日本院向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