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与冯维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恩平市交通运输局,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冯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12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法定代表人:岑仲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紫华、朱宏标,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维杰,住广东省恩平市。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粤江恩交罚〔2016〕00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冯维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冯维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冯维杰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粤江恩交罚〔2016〕00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