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叶焕英与刘振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焕英,党宏泰,王榆枝,高文秀,刘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焕英,女。被执行人党宏泰,男。被执行人王榆枝,男。被执行人高文秀,男。被执行人刘振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党宏泰、王榆枝、高文秀、刘振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叶焕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1.8%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案件执行费1210元。但被执行人党宏泰、王榆枝、高文秀、刘振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