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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金龙、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龙,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龙,男,1965年10月3日,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15982040-6。负责人朱永宏。本院于立案执行吴金龙申请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金龙案款105360.0元,承担执行费1480.4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