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邢文斌与程春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斌,程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文斌,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程春祥,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邢文斌申请执行程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文斌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一、给付原告邢文斌借款2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春祥的工资收入进行了扣划,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17号民事判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国 山审判员 陈 伟 平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