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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权文与被告鲁大强、王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文,鲁大强,王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362号原告:权文,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居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鲁大强,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莉,女,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祥,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文诉被告鲁大强、王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权文负担。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