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权文与被告鲁大强、王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文,鲁大强,王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362号原告:权文,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居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鲁大强,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莉,女,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祥,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文诉被告鲁大强、王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权文负担。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