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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春良、赵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春良,赵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良,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娟,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夏春良为与被上诉人赵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夏春良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