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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文彬与金永生、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彬,金永生,金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78号原告:付文彬,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金永生,男,1959年6月6日出生。被告:金玉华,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原告付文彬与被告金永生、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付文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付文彬负担。审判长  刘冬梅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