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文彬与金永生、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彬,金永生,金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78号原告:付文彬,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金永生,男,1959年6月6日出生。被告:金玉华,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原告付文彬与被告金永生、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付文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付文彬负担。审判长 刘冬梅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