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子江与被执行人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子江,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曹子江,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安龙,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王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子江与被执行人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曹子江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连娣审判员 张永权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