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88号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组织机构代码:69437856-8。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法定代表人:孙桐林,总经理。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58元,减半收取为2029元,由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林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