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武汉市佳一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武汉市佳一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号。负责人:熊德新,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佳一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八古墩左五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钟春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元,由江汉区唐家墩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