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杜元廷与师庆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元廷,师庆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50号原告:杜元廷,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启,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师庆峰,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元廷诉被告师庆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处理完树木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元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元廷承担。审判员 孟凡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