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与丛淑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丛淑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254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西青埠村。负责人:李茂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淑宁,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淑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德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丛淑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所有的鲁F×××××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所有的鲁F×××××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双方还约定:由于被告原因不按时缴纳或续交保费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并按照本协议第十条处理;本协议的违约金为人民币两万元。2017年被告未按照合同续交保险费。以上事实,有车辆挂靠合同、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续保,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丛淑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