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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又于同年3月23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梅、缪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昌邑市新昌路某某人生KTV门前,盗窃迟某某小鸟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该车由被告人王某销赃,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昌邑市富昌街东首某某网络某某网吧门前,盗窃赵某某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该车由被告人王某销赃,赃款被其挥霍。3、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到昌邑市新兴街路口北“某某”幼儿园门前,盗窃郭某某三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该车由被告人王某销赃,赃款被其挥霍。4、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到昌邑市富昌街东首某某网络先锋网吧门前,盗窃孙某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该车由被告人王某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100元,被告人王某已于2017年5月10日退赔。以上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抓获说明、收款收据等,被害人孙某等人的证言,证人付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