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继福因与被申请人蔺建军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继福,蔺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继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蔺建军。再审申请人张继福因与被申请人蔺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继福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雇佣关系,一、二审认定有错误。2.本案建筑工程转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人受伤或工亡,应由建筑公司买单。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张继福给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蔺建军扣除70000元劳务费合法、合理,蔺建军扣除劳务费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继福与蔺建军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协议内容也主要是工程中的劳务费用,双方的结算也是对劳务费用的结算,故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张继福班组的施工人员是张继福根据其与蔺建军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招聘而来,施工过程中接受张继福管理,劳务费也由张继福从蔺建军处结算后予以发放,故一、二审认定张继福与其班组施工人员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正确。本案是张继福与蔺建军之间的纠纷,并非张继福与班组施工人员之间的纠纷,因此,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张继福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认为应由建筑公司、发包方全部承担赔偿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处理班组死亡工友后事过程中,作为雇主的张继福承担7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从张继福与蔺建军就劳务款项的结算和张继福给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看,证实了双方之间劳务款项已结清。由上,蔺建军并非无故扣除70000元劳务款项,张继福认为蔺建军拖欠其劳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继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