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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夏善兰、孟玲等与孙玉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善兰,孟玲,杜亮,杜伟,孙玉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93号申请执行人夏善兰,女,193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孟玲,女,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杜亮,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杜伟,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夏善兰、杜亮、杜伟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玲,自然状况同上。被执行人孙玉场,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夏善兰、孟玲、杜亮、杜伟与孙玉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风险告知书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要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西平审判员  卞成山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