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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道龙与被告李勇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道龙,李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62号原告:沈道龙,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被告:李勇,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原告沈道龙与被告李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限期对自家房屋渗水点进行进一步查修;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误工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6年11月30日,因被告家中暖气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壁纸、木地板、吊灯等被水浸,给原告家中造成损失。根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道龙与被告李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道龙所诉的被告李勇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沈道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沈道龙。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