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齐长江与刘建义、潘志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江,刘建义,潘志金,齐长江,刘建义,潘志金,齐长江,刘建义,潘志金,齐长江,刘建义,潘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83号原告:齐长江,男,汉族,乾安县人,197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义,男,汉族,乾安县人,1969年7月2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羔字村。被告:潘志金,男,汉族,乾安县人,1951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羔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春,乾安县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长江与被告刘建义、潘志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昌金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齐长江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