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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全诉被告王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全,王怀满,马文全,王怀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619号原告马文全。委托代理人刘永新。被告王怀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全与被告王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