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229号原告:黄晓文,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京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张金华,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禤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