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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229号原告:黄晓文,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京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张金华,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禤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