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赖妃妃、郑翔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妃妃,郑翔,王海英,胡重重,梅万伟,吴晓玲,卢方金,俞娜,郭学魁,吴洲波,赵决素,王倩莹,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妃妃,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郑翔,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胡重重,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梅万伟,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吴晓玲,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执行人:卢方金,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俞娜,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郭学魁,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吴洲波,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赵决素,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倩莹,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赖妃妃等12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3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赖妃妃等12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5000元,承担执行费29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205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7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妃妃等12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