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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粉兰与夏新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粉兰,夏新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242号原告郑粉兰,女,1959年3月4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夏新叶,男,1983年12月16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粉兰诉被告夏新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粉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郑粉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圣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