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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瑞萍与李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萍,李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瑞萍,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城北小区11号楼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李登科,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方圆街道西哲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登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登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登科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1924543835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