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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佃印与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印,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米立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175号原告:王佃印,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袁志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明,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委托代理人:马朝晖,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房爱军,经理。被告:米立国,男,40岁左右,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印与被告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米立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佃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米立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佃印撤回对被告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米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王佃印负担。审判长 格 日 勒陪审员 温都日呼陪审员 高 建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都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