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华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赵华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7105号原告: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写字楼5层503。法定代表人:夏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璨,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华远,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华远(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璨、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侵害建设投资网使用权截止2016年5月31日造成的损失63万元人民币;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原告的建设投资网后台超级管理员登录账号和密码;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原告的建设投资网数据库登录账号和密码;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1月14日起成为原告员工,职务为网络运营总监,其自2015年10月起长期不正常在岗履行工作职责,因其负责掌握的建设投资网(域名为:www.zgjstzw.com.cn/www.jtwcc.cn)为原告经营活动最重要运营载体和平台,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原告不得不重新搭建人员团队及网站平台。2016年5月5日,原告发现建设投资网异常,经相关排查,确认4台服务器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但发现服务器密码被更改、数据库关闭,除网站首页外,其他页面异常,该等情况系内部人员关闭数据库所致。为了恢复行使原告对自有网站的正常使用权,被告必须向原告移交所有的后台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数据库密码、IDC主机服务器账号和密码。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明确拒绝提供。被告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建设投资网服务平台彻底瘫痪、4台服务器被迫暂时关闭,原告需重新搭建建设投资网,并由此造成了一系列其他损失后果:业务宣传平台受阻、人力成本增加、网站开发费用增加、业务品牌形象受到影响、前期网站开发投入、硬件投入以及维持人力资源投入也均因网站瘫痪闲置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鉴于被告一直拒绝提供相关权限,损失持续扩大,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是对被告提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的报复。被告2015年1月14日到原告处任职,当时公司正在装修施工,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原告没有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被告发生工伤后无法获得赔偿,原告也拒绝进行赔偿,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拒绝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无果,不得不提起劳动仲裁,原告也没有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起反诉和抗辩。被告受伤后,治疗和修养到2015年9月,被告并没有参与网站的调试和验收。2015年10月上班之后,也没有人向被告移交登陆账户和密码。2016年5月5日之前网站都是正常运营的,但原告在2016年4月18日就已经雇佣了新的网站总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站出现故障,并且是被告导致的故障。被告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3日到期,2016年4月29日原告给被告发出续签通知书,2016年5月5日被告找原告续签时,原告给被告开具3500元月薪的条件,被告认为低于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1万元,就没有续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至原告处任职,所任职务为网站运营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试用期转正后,被告的月工资为1万元。2015年2月9日,被告受伤,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调解书,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32万元整。本案诉争网站名称为建设投资网,原域名为www.zgjstzw.com.cn,后变更为www.jtwcc.cn。2016年5月5日上午9:47,原告网站显示报错内容为“MySQLError:0”,Message:CannotconnecttoMySQL,此错误为数据库无法连接,原因有数据库服务器电源关闭、数据库服务器网络关闭及数据库服务器的管理软件应用程序被关闭几种。原告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及《战略服务合作单位服务合同》,证明原告的主营业务依赖于网络平台,被告破坏网站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按照对外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无法取得业绩而遭受损失。被告认可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认为原告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不能证明原告主营业务依赖涉案网络平台。原告提交网站正常及不正常情况对比,证明网站的不正常情况。被告不认可该证据,认为不能证明网站不正常、亦不能证明网站何时开始不正常以及不正常的具体原因。原告提交王海峰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为重新组建团队新招总监。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16年5月5日发现网站异常,却早在2016年4月18日与新的网站运营总监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组建团队以搭建新的网站平台,陈述存在逻辑矛盾。原告提交《网络工作情况及计划》,证明被告破坏网络的情况即新任网络总监入职后主要工作即重新建立原告网站以及组织原告员工进行大量数据恢复工作。原告提交邮件截屏,证明原告向被告要求提供其掌握的公司平台的相关账号密码信息。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称没有收到邮件,亦不掌握账号、密码,该证据显示域名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2月23日,而被告2015年1月14日才在原告处入职,被告不可能掌握原告域名注册信息。原告提交使用新旧系统搭建平台的部分差异显示,证明因被告拒不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原告只能重新搭建建设投资网。被告不认可该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网站的破坏行为导致原告网站累积的数据全部丢失,导致原告必须重新建立网站,新招网站运营总监及网站编辑人员及动员其他员工一起进行庞大数据库重新录入的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造成原有的网站开发投入及托管服务的损失。为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平台投入费用统计及票据、原告员工马姗姗、张信叶、刘多奎的劳动合同及其从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0月的工资表、与《北京华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设投资网网站建设开发服务合同》、《IDC主机托管及信息服务协议》两份。被告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仲裁材料,证明被告因其工伤以破坏原告网站的方式威胁和泄愤。被告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通过仲裁调解解决。原告提交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因其工伤问题对于原告泄愤,手握原告网站账号密码拒不交付给原告。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安排进行录音采集的人员出庭,不能确定录音资料是否合法、是否完整,即使录音真实,该录音也是在原告解雇被告的第二天进行,未对被告的工资进行结算,未对被告工伤进行赔偿,被告难免会有情绪性的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达,录音中双方对于账号密码的陈述内容相互矛盾,不具有证明效力。原告员工王海峰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证明网站出错及出错原因,称数据库被人关闭了,网站运营不正常,导致工作无法开展。被告认为证人系原告的员工,且是在原告尚未解聘被告的情况下雇佣以取代被告职位的员工,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北京京华共赢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经理任鸿昌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证明其进行原告网站的研发工作,把服务器、后台登陆的账户和密码都给了原告公司的张罡。后来原告又找其做网站二期工作,账户密码一直都没有更改。2016年4月,不知原告因何原因更换机器,服务器就无法访问,5月25日原告公司的石金利称原网站已经想办法恢复。原告认可证人身份,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的工作职责范围,原告称所有网络相关的事务都由被告负责,被告称其负责的工作为运营推广和内容维护,只是前台工作,与后台无关。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以及损失的确定负有举证责任。关于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主要侵权事实在于发现服务器密码被更改、数据库被关闭后,被告掌握且不交出超级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数据库和服务器的账户密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服务器密码被更改、数据库被关闭系被告所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工作权限和职责包括掌握、管理上述账户密码及原告曾将上述账户密码交付给被告。原告为证明以上侵权事实提交的关键证据为通话录音,本院认可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原告员工对账户密码指代不明,根据通话录音内容,不能证明被告实际掌握超级管理员登陆账号和密码、数据库登陆账号和密码及服务器的账户和密码。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账号密码的行为导致建设投资网平台彻底瘫痪、原告无法管理和修复网站、托管的4台服务器被迫暂时关闭、重新搭建建设投资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投资网出现数据库无法连接的错误时,唯一的解决途径为重新搭建建设投资网,同时,网站系原告自行主持开发,应对源码予以备份,出现问题时,亦可以找网站的研发机构解决问题。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待证事实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本院不能认定被告确掌握原告诉称的账户密码,且实际具有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建设投资网后台超级管理员登录账号和密码、数据库登录账号和密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050元,剩余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北京中金国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里江审判员 陈一铮审判员 裴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