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何超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何超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253号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程学仁。委托代理人:李瑞兰,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肖鸿,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超盈。被告:何超盈,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海青,系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顺桓,系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何超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超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超盈的起诉。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秀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