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元明会与张艳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明会,张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69号申请执行人元明会,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503054710,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群力村群力屯。被执行人张艳超,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304275014,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长岭村长胜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明会与被执行人张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61,86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