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原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原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4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原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火车站西侧。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2837401878353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工业集团中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20101785910097R。法定代表人:韩辉,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电炉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明确其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学静审判员 姚春涛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双 来源:百度“”